2006年10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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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天降横祸 交通部门有责
祝俊初

  10月5日,318国道2699公里+800米处(四川天全县境内),一块飞石从天而降,从前挡风玻璃砸入一辆正在行驶的QQ车内,司机曾某死亡,坐在副驾上的张先生断了5根肋骨——结束了黄金周自驾游、正准备回家过中秋节的两家人,瞬间团圆梦碎(10月7日《成都商报》)。
  一石飞来,砸碎的又何止两个普通家庭的一夕团圆梦?
  受伤的张先生表达了疑惑和期待:车在公路上行驶,过路费等该买的都买了,“有关部门应该为此负责吧?这道路是如何维护的?”然而,天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党支部书记姜洪福却认为这是“自然灾害”。意思很清楚:悲剧属“天有不测风云,人有旦夕祸福”,死伤者除了怨命不好,再也怪不得谁。
  乍一听,张先生和姜书记说的似乎都有道理。不过,据我国现行《民法通则》可以清楚判断,张先生对,姜书记错。
  事实上,有关交通部门对天降横祸并非没有过错,而是过错明显。姜书记说,事故路段时有滑石流、飞石落下,却不属危害严重的路段,所以交通部门没有用特殊的加固方式进行处理,但一路上都设置了警示牌。据此,姜书记认为“如果道路上没有警示标志,交通部门就有责任”。他显然忘了,有警示标志充分表明交通部门不能拿“不可抗力”免责——法定“不可抗力”是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,而该路段的飞石伤人危险,交通部门预见到了,却把避免、克服的责任留给了驾驶员。
  虽然不知为什么对一段时有滑石流、飞石落下的国道不作特殊处理,但起码可以肯定,警示标志不是免责牌。
  想到一块他山之石——一本普法书中讲的一个故事。故事说:上世纪60年代,美国夏威夷州,一名游客躺在沙滩上晒太阳、沐海风,不幸被风吹落的一个椰果砸死,死者亲属状告州政府、索赔1亿美元,因为其为海滩椰林这一公共物业的管理者。州政府虽以竖有警告牌和事故纯属偶然辩称无责,仍被州法院以管理失职而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为由裁定败诉、赔偿原告1000万美元。被告上诉也被驳回。
  希望,天全县交通部门依法负责,给两个家庭以充分的经济补偿;更希望,这起天降横祸能促使包括公路在内的一切公共物业的所有人、管理人反省,不仅弄明白责任,而且弄明白职守。